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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注册能否侵犯著作权

发布时间: 2016-7-25

       假如:盛先生设计了一个LOGO标志,然后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了版权登记。但是某公司后向国家商标局提交申请了盛先生设计的LOGO标志作为商标,并在各公共场所、网上商城等大量使用该商标,这种情况下,该公司是属于侵权行为吗?
      答:根据我国《著作权法》第十条、第四十七条和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》第六条规定,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内容,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,即作品一经完成,作者即享有著作权,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、修改权、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,并依法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。  
      该公司属于擅自复制、销售盛先生合法著作权的行为,违反了我国著作权法和商标法,是侵权行为。  
      同样,《商标法》第三十一条规定,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。著作权属于该规定所述的在先权利的一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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